郭亚丽与阿木提·喀吾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|
提交日期:2015-10-27 10:33:01 |
伽师县人民法院 |
执行裁定书 |
(2015)伽法执字第00085号 |
申请执行人郭亚丽。 被执行人阿木提·喀吾力。 郭亚丽与阿木提·喀吾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作出的(2014)伽民初字第0084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由于被执行人阿木提·喀吾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,申请执行人郭亚丽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,请求被执行人马木提·喀吾力偿还债务12800元,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依法受理。 在执行过程中,被执行人阿木提·喀吾力自动履行了10000元,剩余2800元未履行。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:经查明,被执行人马木提·喀吾力在伽师县城建局无房产登记信息、在中国农业银行伽师县支行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伽师县支行无账户信息,在伽师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371.64元,存款余额不足。 本院认为,本案被执行人阿木提·喀吾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,且申请执行人郭亚丽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,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,可予以终结,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。如发现被执行人阿木提·喀吾力新的财产线索,申请执行人郭亚丽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四条、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(六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 终结本案(2015)伽法执字第0008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买买提明 · 那斯尔 代理审判员 艾合买提江·艾则孜 代理审判员 刘 俊 涛
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
书 记 员 何 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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